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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拍违照片可当定案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07 南方都市报

  市民拍违照片可当定案证据?

  全国首宗“市民拍违章”案二审开庭,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广州司机赖先生在备受关注的全国首宗“市民拍违章”案中一审败诉(详见本报7月21日报道)。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就此案进行了二审庭询,在法庭上赖先生仍然坚持认为公安局不能拿市民拍摄的照片来作为认定他交通违章的证据,而公安局则认为对赖先生的违章认定是交管部门对照片进行了甄别、查证以后作出的,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

  原告:所拍照片不成证据

  今年3月5日,广州市交警部门根据职业拍车族提供的交通违章照片对赖先生处以罚款。赖先生认为交警部门以群众提供的违章照片作为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赖先生随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

  4月22日,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适用依据不正确”为由,撤销了对赖先生的处罚决定。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仍然包含着赖先生“违反交通标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的表述。

  赖先生虽然得到了返还的罚款,但坚持认为市公安局并不能证明所谓的“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以及《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这种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同时还指出,鉴于复议决定已经撤销了对赖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市公安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已无必要。法院遂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民拍违”完全合法

  赖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并把矛头指向了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他认为,不论公安局撤销处罚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都不能纠正其复议决定自身的错误。一审判决不仅意味着原告需要为被告的错误承担责任(即败诉的后果),也意味着对他“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认定仍然有效,因此他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市公安局则称,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及我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市公安局发布了《通告》,目的是鼓励公民向警方检举交通违章行为线索,是合法的。

  而照片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要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甄别认定后决定。像对赖先生的处罚,就是对那张照片进行了查证后才做出的,因此,这一行为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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