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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发出《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保障建筑工人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史丽萍) 经熟人介绍在某建筑企业打工的河南人小张,最近几天心情特别好,原来小张所在的工程队不久前为他们每个建筑工人都买了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意味着,一旦发生意外,小张的医疗费将由保险公司“埋单”,而不会因为找不到责任人而自掏腰包了。记者近日从广东保监局获悉,从现在起,广东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为所有建筑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开工。这也意味着,在这种强制性的制度下,长期处于露天作业的建筑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有了保障。

  不购买意外险不得开工

  据介绍,之前,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往往由于施工企业和工人因责任界定等原因,在善后处理及赔付问题上发生扯皮现象,致使许多建筑工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近日,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保监局联合发文,要求广东省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即使是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也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保监局联合发出的《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将把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意外险不得低于10万元

  据广东保监局介绍,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如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而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在此期间,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悉,施工企业应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少于10万元,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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