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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物品被烧起诉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41 上海青年报

  法院调解老人获赔1万2

  本报讯(记者王骞通讯员倪中月王国梁)托运给儿子近2万元生活用品因货船失火被全部烧毁。老夫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知,因货运公司将托运物送错了船,保险公司不必赔偿。日前,在海事法院的协调下,保险公司和货运单位愿向这对老夫妻补偿1万2千元。

  这对夫妇是一对退休知识分子,儿子在瑞典哥德堡留学。2002年10月,时某委托货运公司海运一批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生活用品给儿子。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船务公司的代理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显示的承运船舶为韩进·普利托利亚轮,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操作方上海远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装上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却未通知货代公司。运输途中因船上失火造成原告货物全部灭失。两位老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上的船名与实际承运船名不符而拒赔。而货运公司又认为装错船是远洋公司的过错,自己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不该负责。两位老人起诉到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人民币18000元。

  法院发现,保险公司因为承运船舶和保险单上船名不符,拒绝赔偿,理由正当。货运公司在代理货运过程中,按照行业规范操作,也没有过错。法院如果驳回原告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样,老人的实际困难就得不到解决。国庆节前夕,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保险公司和货运公司终于同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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