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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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4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卢磊通讯员陈绍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发文,决定从2004年1月起,对我市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据介绍,补助标准提高后,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补助金额分别为:特、一等的不低于280元,其中孤老人员为330元;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二、三等的不低于260元,其中孤老人员为310元;1954年10月31日后入伍二、三等的不低于2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金额分别为:抗日时期入伍的不低于360元,其中孤老人员为4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不低于340元,其中孤老人员为400元;建国后入伍的不低于320元,其中孤老人员为380元。(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