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长“以公司为家”私吞72万元 一审被判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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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47 新华网 |
财务科长以公司为家,两年间用公司的70多万元买了两套住房不说,还大肆挥霍满足自己的贪欲,最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犯罪嫌疑人闫某交代,他被捕前是秦市铁路管理处的财务科长,1999年10月至2001年12月在任职期间,私自开立个人账户,并用转账支票将本单位及外单位交来的款项共计75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之后全部取出,其中除3万元用于本单位支出外,其余72万多元全部被占为己有,他用这些钱购买了价值18万多元的住房两套,剩下的几十万元被他大肆挥霍。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吞公款7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鉴于闫某在羁押期间,能够积极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的贪污事实,并据此破获另一贪污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因此决定对闫某从轻处罚,决定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的7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闫某表示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来源:河北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