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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0: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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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锋

  也许是对老龄社会预言的集体恐慌———继前不久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后,日前成都市一名律师更是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借此弘扬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

  每个人都希望在“老之将至”时,能得到儿女孝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儒家称“百善孝为先”,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精髓,“孝”自古便被视为评判一个人是否“仁”的关键指标,极为敏感。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弘扬孝道依然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此番有人提议用法律形式弘扬孝道,虽然已有人斥之为“以孝治天下”的阴魂复活,但毕竟听起来是个不错的主意,不啻为法治社会的进步。

  不过,仔细想想,又觉得有些不是这么回事———

  首先的一个疑问是:所谓《孝法》出台后,真的能在尊老敬老领域包治百病吗?中国自古以来,“孝”绝大多数时间都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和行为规范,并没有上升至法的高度。这诚然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缺乏民法、以刑法调节社会矛盾的状况有关,但从孔子提倡“(孝即)无违”到汉代的“举孝廉”制度、曹操以“不孝”名义杀孔融、再到元郭居敬撰《二十四孝》看,孝道在触及刑法之前,确实仅限于一种道德提倡(顶多也只是某种奖惩的借口),而非法律。今人欲立法弘扬孝道传统,却与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倡导相悖拗,恐怕首先在传统上就有些不得要领。

  而从新闻本身看,此草案也似乎多此一举———比如“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等行为,已经上升至法律、经济纠纷,自会受到《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惩处,何须再另立新法;而其他处于道德层面的“不孝”行为,即使另立新法,恐怕仍不好判为“犯法”罢。从理论上说,专门法针对某特定领域,其法律效果也许优于一般法;然而从现实看,每个领域都立一部法,立法和执法成本过高,并不具操作性。至于“要将孝道作为招聘、晋升公务员时考察其品行的第一前提”的提议,更是忽略了公务员之“忠”、“信”等职业操守,未分轻重,舍本逐末。

  再进一步看,立法能解决道德领域的所有问题吗?不可否认,德与法均扬善抑恶,其方向一致,所以英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说“法起源于民德,民德渐渐演化为法律”。然而,“一致”绝非“等同”。法仅仅划定了德的基本底线,换言之,只有某人违反道德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他才会触犯法律。应该说,舆论力量和道德谴责能对大多数“缺德”行为作出纠正,而一旦触犯法律,则会有相关法律介入,比如我们弘扬“诚、信”美德,并用《合同法》加以约束,但很明显,日常人际交往中涉及的“诚信”问题多属道德问题而非法律纠纷,与《合同法》还隔得挺远。

  广告云:“女人的事,女人办。”借用这个说法,“道德问题,道德层面解决。”德与法在不同层面相互配合、各显其能。相反,以法家“刑名”思路来贯彻儒家理念,强令以法代德,对双方反是一种降格,也不利于发挥两者在各自领域内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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