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对五旬夫妇遭“租妻广告”侮辱(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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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0:22 沈阳晚报 | ||
“租妻广告”赫然现街头 “这人居然要出租转让自己的妻子,太不像话了!”8日一早,一位公交车司机给报社打来电话,称在西安东郊延河社区门口的409终点站站牌上贴着一张“租妻广告”。上午9时记者赶到现场,发现不少人仍围着站牌指指戳戳。记者看到,这张打印的广告纸上写着:“我叫李××,几个月前承包了西安××厂的喷泉、假山、草坪等工程,因经营管理不善,又遭受病魔的危胁……现将妻子张××出租转让……”广告上的信息不但显示了出租者的确切住址,并留下了手机号。“这还叫人吗?”围观者纷纷斥责这种“租妻”行为,其中一人气愤不已,两把将广告撕了下来。 夫妇俩已是第二次被侮辱 记者当即拨通了广告上所留的手机号,但显示手机关机。记者按广告上的地址最终找到了所指的张女士。她年近五十,衣着朴素,面容和善,却对来访的记者十分提防,直到反复看了记者证后她才松了一口气。“不是啊,前两天就有人来,刚开始还说是我们的朋友,结果……”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并不知道今天贴广告的事,但是一个多月前,就有人在街道上贴了同样内容的广告。“我们的人格受到莫大的侮辱……”一提起广告引起的“麻烦”,张女士就哽咽得无法讲下去。丈夫李某告诉记者,他猜测这次贴广告的人是专门来侮辱他们夫妇的。“我在这里承包了点活,从来不欠谁的工资,账也算清了,真不明白谁这样恶意侮辱我们?”被“租妻广告”折磨得焦头烂额的李某显得十分无奈,“我们五十多岁的人了,有儿有女,我们把第一次贴的那些广告交到派出所了,但却始终不知道贴这个广告的人住哪里。”李某表示,他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究“作案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华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