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工工资要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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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29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毛庆)在南京,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越来越大,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近日,我市下发《市政府关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就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细规定。 招用外来务工人员要签订书面合同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求职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在其第1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交予本人,不得扣押。当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他们的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毕业证等证件,不得进行搜身、殴打、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抵押。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工资要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针对民工工资经常被拖欠的状况,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这些民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发放工资的周期和日期,并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不得以提供食、宿等待遇为由,支付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法定假日,外来民工也享受休息和获得多倍工资的权利。 工伤事故“谁用工谁负责” 按照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赔付。所在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外来务工人员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工伤医疗和原工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民工子女入学不准乱收费 因为经济压力,外来民工对子女入学问题一直头疼不已,各种名目的入学额外费用让他们望而却步。意见规定,我市各类学校不得违规收取民工子女入学费用。外来务工人员可持其及子女原籍户籍证明、有关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我市暂住地附近的公办中小学申请入学;暂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申请人可持上述证明向暂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中小学就读。 (编辑 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