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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违章处罚虽撤再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31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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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昨日上午,引起广泛关注的“不服拍违章,状告公安局”案再起波澜(本报7月21日A17版有详细报道),广州市民赖先生不服广州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越秀法院没有对交警将违章照片作为处罚依据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诉到广州中院,此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新闻回放:不服拍违章告公安被驳回

  今年3月5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赖先生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驶一辆小车,在由南往北经广州大道中丽宫门前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行车,因而要处以100元的罚款。而交警方面出示的证据就是市民提供的赖先生所驾车辆的违章照片。

  赖先生于次日交纳了罚金,但是认为该处罚不合法,本质上是市民行使了交警部门的调查权,交警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对他进行处罚,随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4月22日,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称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对赖先生进行处罚的“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因而撤销对赖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100元罚款。

  但赖先生仍然不服,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0日,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程序上违法,应予以撤销,但鉴于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已经撤销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赖先生的起诉没有实质意义,据此判决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

  再次上诉:处罚虽撤仍不服再上法庭

  既然市公安局都撤销了处罚决定并返还了罚款,为何赖先生还要三番五次打官司,与公安局较上劲呢?这也是昨日庭审中二审法官的疑问。

  赖先生对此解释说,因为市公安局复议决定虽然撤销了处罚,但撤销的理由仍然是他违章的事实是没错的,只是交警适用法律不当才撤销,但他认为交警是不能将市民拍的照片作为处罚的依据。因此,虽然结果上他的处罚被撤销了,但对于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的违章照片作为处罚依据,市公安局态度是肯定的,而法院则是没有对此进行审查,这就是他要上诉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市公安局重新以交警大队程序不合法撤销其处罚决定。

  市公安局的答辩则基本上与一审相同,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坚称赖先生违章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充分的,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纯粹是因交警部门适用法律不当。(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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