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浅议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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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05 千华网-鞍山日报 |
国庆期间,好多店家都在搞促销。然而,笔者发现在不少商业广告、促销海报上都能看到这样一句话:“本商场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这里最终解释成了最终裁决,消费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我们知道,在市场交易中,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情形时,他们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的。本质上“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最终解释权”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是相悖的。 事实证明,如果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幌子,那么商家的店堂告示中就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这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严重冒犯。我们消费者面对“最终解释权”,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