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聘监督员督查职务犯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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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20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上海10月9日讯 记者包蹇报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要求,该市检察机关已从10月1日起启动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实施监督,41名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已在履行职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新闻发言人、副检察长邹传纪说,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据介绍,41名人民监督员中,大学以上文化占61%,平均年龄50岁。为保障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落到实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有19人,比例达46%。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后,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项制度还规定了实质性监督内容和具体程序:人民监督员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 《华东新闻》 (2004年10月1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