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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财物50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20 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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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宿迁市委原常委、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曾鸿翔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4年春节前,曾鸿翔先后利用担任泗阳县委常委、县长、县委书记和宿迁市委常委、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50万余元。2003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江苏省纪委对曾鸿翔有关经济问题进行初查,发现其收受他人巨额钱物等严重问题,遂于今年2月初对其立案调查。

  (辛桦)

  《华东新闻》 (2004年10月1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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