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后的官员们都去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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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52 中国新闻网 |
官员辞职后何去何从,这是公众关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引咎辞职官员的后路无忧,辞职只是仕途按下暂停键,级别和待遇没变,风头一过便异地做官。 自从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重庆井喷事故责任引咎辞职后,“引咎辞职”成为我国官场的“正式用语”。目前,许多地区或部门实行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成为有效的问责形式。 因两个多月内公共汽车事故相继造成8人死亡,成都公交集团公司的总经理朱纪常和董事长李祥生于4月28日引咎辞职。他们是《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出台后“引咎辞职”的第一批国企领导。李祥生和朱纪常辞职之后,仍然在公交集团工作,两人主要任务是协助新领导班子工作,级别和待遇没变,原来兼任的职务也保留。 重庆市彭水县原副县长蒋成谷,是全国因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第一人。他于2002年12月31日引咎辞职,起因是两起车祸责任事故。辞职之后,蒋并没有离开县政府,依然享受正处级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只是头衔变成了“县政府调研员”,不仅依然分管着全县的农业工作,甚至还配有专职秘书,他笑称自己是“假调研员之名,行副县长之实”。据当地组织部门工作人员称,蒋引咎辞职只是一种组织处理,并非处分,过一段时间可获任用。 一日入仕,终身为官,是我国现有干部体制的特色之一。引咎辞职者留在体制内,保留待遇,异地做官,甚至明辞暗升,这就在所难免了。许多实施引咎辞职的国家则不然。 韩国官员引咎辞职后,一般情况下将不再担任公职,一个人的政治生涯也就就此结束;新加坡官员引咎辞职后,不仅不再有担任公职的机会,就是下海经商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高收益的行业和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是禁止引咎辞职者进入的。 引咎辞职者异地做官,是我国干部任用中的一种怪胎。引咎辞职者异地做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体制和制度的弊端。现行制度中官员的权责不清,问题发生后不好认定责任。同时,现行的引咎辞职往往是一般性要求,有关规定大多粗线条,弹性空间过大。 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中涉及的“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缺乏可操作性。这样一来,引咎辞职难以“对号入座”,伪“辞职”有机可乘。对引咎辞职后官员的去向没具体规定,从而使引咎辞职者有侥幸心理,认为这里丢了官还能从别处找回来,有时还能换个地方享受更大的甜头,于是,辞职后千方百计寻求异地做官的大有人在。 引咎辞职出现新的“官场秀”,是形式主义在作怪,其根子在于“官本位”的影响。“官本位”树大根深,造成官员引咎辞职难度很大。多少年来,官场风险小,官员在某位子上“砸锅”了,“拍屁股走人”,异地做官,甚至做更大、更肥的官。 由于官员主动引咎辞职的终究不多,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令相关官员引咎辞职,往往只是平息民愤,暂避风头。在所谓的“引咎辞职”中,“歪嘴和尚”把经念“歪”,片面强调不能“一棒子打死”,从而“从轻发落”,一“辞”了之,有的还以辞职取代纪律、法律责任追究,引咎辞职便成了少数人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辞职者付出沉重的政治生命代价,才能体现引咎辞职制度的严肃性。在全国范围内的“问责风暴”深得民心,强化官员问责,引咎辞职制度势必不断完善,使之既不能局限于责任事故领域,又不成为“问题官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为了让引咎辞职制度真正起到既教育本人,又警示他人的实际效果,务必建立“为政平庸者下,决策失误者下,影响恶劣者下,群众不满意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启动国家程序追究官员的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建立综合性的评判机制,并结合社会舆论加以评判,不断推进引咎辞职制度建设。 当前,国家亟待规范引咎辞职办法,就官员必须引咎辞职的具体情形、不辞职的不利后果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促进有“咎”可引,有“咎”必辞,从制度上杜绝引咎辞职者异地做官的不正常现象。(稿件作者:罗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