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还钱约定每天罚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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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3:0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欠款只有16000元,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还款,每天罚款1000元,结果过了25天,仍未还款,欠款方是否要按约定支付25000元的违约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少,判决支付违约金3200元。 2003年9月,李某介绍一工程给吴某做,吴某答应给李某报酬16000元。事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吴某于2004年6月28日向刘某出具了书面承诺,载明:“本人承诺欠李某业务费壹万陆仟元整,在2004年7月15日支付,如到时不支付,每天按壹仟元处罚,如果到时不付,同意在淮阴区法院处理”。吴某后于同年7月15日给付报酬6000元,余款10000元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欠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04年7月15日计算至同年8月9日的违约金25000元。在诉讼中,吴某提出每天约定的1000元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愿给付违约金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原告李某促成被告与他人工程建设合同成立,被告吴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吴某出具给李某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中对到期不还款的约定系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但本金只有16000元,每天的违约金为1000元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来说显然过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法院酌情将违约金25000元减少至3200元,依法判决由吴某向李某支付报酬1000元及违约金3200元。 (张松 荣亦男)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0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