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3: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北京10月9日电10月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有两项,一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这两项听证事项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提出的8855件次的意见和建议中,最受市民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两个问题。

  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的有16位市民。他们是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332位市民中根据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遴选出来的。

  对于第一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立法应当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根据听证陈述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①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②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③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好保障交通安全与方便群众出行之间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对于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问题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自行车载人,并规定了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根据陈述人对第二项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①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予以充分考虑。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0日 第十二版)


 【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国青闯入亚青赛决赛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中国高官参加七国会议
海军音乐剧《赤道雨》
你最喜爱大学校徽评选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