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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繁华街区严禁乞讨 禁乞区包括机关、旅游景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3:3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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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0日电华商报消息,西安市有关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告,对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等区域流浪乞讨。

  市区流浪乞讨人员逐年增多

  近年来,随着西安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以来,西安市区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大量增加,给城市管理工作、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带来很大影响。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市长孙清云先后就此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经多方论证修改并广泛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在此前城三区进行“禁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西安市民政局、公安局和市政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告》,对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充分发挥救助站的作用

  该《通告》规定,公安、民政、市政和社区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西安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西安市救助管理站。西安市各级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救助,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严禁在繁华街区等流浪乞讨

  《通告》明确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严禁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上述区域乞讨的,应当劝其离开。发现有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应当予以制止,被讨要者有权拒绝救助。广大市民应当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就此前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一些社会问题专家提出的、广大群众比较关心的是否可在大中城市设立“禁讨区”和西安市下一步是否会设立“禁讨区”等问题,西安市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可以设立“禁讨区”需要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来确定,这一问题尚在讨论阶段。

  目前,西安市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通告》的精神,加大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工作力度。(张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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