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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存物丢失最多只赔200元商家土规定顾客不认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8:3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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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孔华王伟)在商场或超市存包,财物总价值不能超过200元,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最多只能获赔200元。10月10日,省城的叶女士向记者说了自己“国庆”期间在一家商场购物时遭遇的窝心事,她对商家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表示不能接受。

  10月6日,叶女士到合肥某大型商场给孩子购买衣物、食品。她将购买的衣物放入商场地下超市的密码箱内,然后继续购物。买好食品后,叶女士打开密码箱发现,自己刚买的东西不见了,里面只剩下显示购买290多元物品的电脑小票。

  又急又气的叶女士立即找商场交涉,商场认为是叶女士本人将东西放错了箱子,故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进一步交涉,虽然商场答应赔偿,但只答应最高赔偿200元。叶女士对此怎么也不能接受,后超市一位楼层经理主动赔偿了叶女士100元,风波才平息。

  据走访了解,省城几家较大的商场、超市都有最高赔偿200元的“规定”。金寨路一大型超市就明文规定“价值200元以上的物品自行保管”。在一家超市,记者看到密码箱上清楚写着“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本公司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

  家住省城南门换乘中心附近的吴先生认为,如果在商场寄存的物品丢失,商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超过200元但最高只赔200元,显然不合理。正在超市购物的王女士也说,“到超市购物不许带东西进去,存在密码箱又不负责保管和赔偿,这对顾客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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