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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9:06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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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国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保险公司是否应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东莞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涉保险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如是判决。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朱丽斯)笔者昨天从东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首次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一宗保险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成被告

  今年5月21日21时,司机袁某驾驶一辆货车与行人李某于常平镇袁山贝村沿河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袁某与李某各负同等责任。死者李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诉诸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某和肇事车辆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5万元。

  诉讼中被告袁某和车主以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由于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同意该申请。

  保险公司辩称:

  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人保东莞分公司辩称自身作为被告不适合,理由如下:

  一是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方,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

  二是车主签订的第三者责任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一般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国务院尚未制订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尚未开展,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法院认定:

  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投保人被依法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属于商业保险,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148440.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直接赔偿10万元给原告;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70%即33908.34元由被告袁某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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