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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面临三大矛盾(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9:16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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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阅读论 坛IT产业体 育环 保文 化科 教社 会两岸关系法 治外 交军 事农 村经 济时政网友文集声明“网友之声”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各抒己见的场所。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不代表人民网观点。国企改革面临三大矛盾(二)[jiang0301]于2004-10-02 16:34:29上贴

  二、所有人缺位的理论与所有人到位的现实的矛盾

  国企改革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目前大跃进式地在全国各地开展、并已进入尾声的国企产权改制了。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企业有没有效率,企业资产能不能保值增值,关键就在于企业的产权是否明晰。企业产权明晰了,企业就是高效的。企业产权不明晰,企业就效率低下。所以,为了让国有企业保值和增值,就必须先要让国企产权明晰。

  但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具体实践,主流理论家之间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操作理论。一个理论可以称为是“原教旨”派,这一派认为国企产权不明晰,所以按制度经济学理论的需要,国企改革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把产权明晰下来。另一个理论则可以称为“宪政派”,这一派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性,认为国企产权本来就是明晰的,但由于产权所有人缺位,结果导致国企产权实际上与产权不明无异,所以,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转换产权。

  按照“原教旨”派的理论,公有资产产权不明晰,那公有资产就相当于是无主之物了。既然是无主之物,按照国际上谁发现谁拥有,或谁使用谁占有的惯例,这公有资产就是先到者先得的。或者说,就应该是使用这些资产的工人和干部的私人财物。比如,办公室应该是属于总经理的,因为,他在使用这份财产。而车间和机器则应该是属于工人的,因为,是他们在使用这份财产。既然公有资产是无主之物,政府就无权在国企推行MBO收购。政府只能象卓别林那出叫《淘金记》的电影那样,担当确权者的角色。谁发现了金矿,谁就去钉上个牌子声明自己的拥有权,然后再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的所有权,政府部门则收取相关费用,从而完成金矿的产权明晰确立。也就是说,工人只需在他所使用的机器上贴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产权,就可以拥有这台机器的产权了。但这样进行国企改革,势必导致社会混乱。所以,“原教旨”派的理论实际上行不通。为了避免这种混乱,“原教旨”派提出了一种解决办法,就是MBO收购。但是,MBO收购却不是“原教旨”派的理论结论,因为,对一项收购行动,至少会有一个出卖方。但是谁有权出卖无主之物呢?一份财物如果能够被出卖,就不再是无主的了。

  “宪政派”没有这个无法解决的理论矛盾,理论情况就稍好点。目前,官方基本上就是以“宪政派”的理论为依据进行产权改革,指导MBO收购的实践。但“宪政派”的理论有一个致命弱点,使国企MBO收购产生了合法性问题。

  一项合法交易的前提条件,是交易双方具有进行交易的合法权利。或者说,他们进行交易的财物,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如果不是属于他们自己的,那至少也得拥有财物所有人的交易委托证明。

  公有资料归全民所有,要全民出让自己的产权,就需要举行全民公决,这样,每出卖一间企业,都要举行一次全民公决,操作成本太大,恐怕难以实现。但是,却不能因此得出“所有人缺位”的结论的。既然产权明晰为全民所有,那么,企业职工就是国企的当然股东,这是到位了的,怎么又能说是不到位呢?要说这国企职工不能出卖国企,所以就等于所有人缺位,这说法在理论上却是行不通。因为,国企职工需要不能直接出卖国企,但他们可以组织全体股东表决作决定的。自然,如果每间国企的职工都这样自己组织全民公决,我们的政府就真是小到如同不存在一样了。所以,由政府代为出售是可行的。但要有一个委托过程。这也就是捷克等国曾做过的,先全民公决分家产,然后再进行全面私有化。而我们现在的做法不是这样的,“宪政派”的理论就陷政府于不义了。

  首先,公有资产的产权是全民平均的,大家拥有平等权利。所以,为什么是MBO收购而不是全体职工收购呢?这种平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你不能说他是总经理,对企业的贡献更大,所以,就理应获得收购权。因为,MBO收购是由身份决定收购权,而不是由对企业作出的贡献的多少来决定收购权。很有可能,一个由外单位调入的国企总经理,完全没有为企业的发展做过什么贡献,只不过刚好前任到龄退休,他接手以后碰上搞改制,他还没有真正为企业贡献过一天就把这家国企捞到手了。而退休的前任即使贡献很大,却可能什么也捞不到。这样的问题还不算什么,更大的问题是现在进行MBO收购,是由国家进行售卖的,而国家售卖的这些国有资产,所有人的产权是明晰的,但售卖之后的利益,却不返回给原财产所有人,这就导致政府有非法运用公权侵吞私人财物的嫌疑了。所以,“宪政派”的理论,又扯出了法律的问题,这是一个直接影响政权合法的大问题。

  这是不是表示中国就不可以合法地实行MBO收购呢?国企还能不能继续进行改革呢?答案是肯定的。所有这一切,我们都是可以做的。比如,进行私有化的全民公决,或平分数万亿全民资产,都是一个解决办法。如果这两个办法我们都不喜欢的话,我们还可以有成本较低的第三种办法。

  国企改革或MBO收购遇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却是由《公司法》造成的,我们只需对《公司法》第四五条略加修改、或增加补充条款,就可以让国企以一种新的活力继续改革下去了。

  《公司法》第四五条原法律条文是这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只需要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即为国有企业的懂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个修改的理论基础是: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国企职工是全民股东在该企业的代表。而职工代表大会,则是当然的企业懂事会。当然,由于权利平等,企业懂事就不是按股权大小出任,而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企业领导,则可以看作是由懂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原教旨”派要求明晰产权,“宪政派”要求转换产权,这两派理论其实互相矛盾,只是双方提出的解决办法都一样,就是把国企按MBO收购的方式私有化。但是,私有化只是这两个理论的人为结论,而不是这两个理论的逻辑必然。而合情合理、又低成本且合法的国企改革,还是先修改《公司法》,让职工代表大会自然转制成为企业懂事会,这样,国企产权明晰了,产权所有人也到位了。国企的效率,也将因此而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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