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禁带饮料非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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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9: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带饮料就不属霸王条款。”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接受记者采访,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9月27日对“消费者诉电影院禁止外带饮料侵权”一案进行了上述表态。 去年12月21日,李冰在华星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电影票。进场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撤销“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店堂告示。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