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违合法性”案昨二审庭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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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9: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刘海健)市民赖先生质疑广州市公安局奖励市民拍摄违章做法合法性的案件(本报7月21日曾作报道)昨天在广州中院进行了二审的庭询。 去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今年3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根据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向赖先生做出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赖先生2003年12月13日在广州大道中驾车时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向他罚款100元。后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认为《通告》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对赖先生进行处罚的“适用依据不正确”,因而决定撤销对赖先生的处罚决定书。赖先生随后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今年7月,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赖先生认为,不论公安局撤销处罚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都不能纠正其复议决定自身的错误。一审判决意味着公安局对他“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认定仍然有效,因此他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重新撤销对其“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公安局辩称,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市公安局发布了《通告》,目的是鼓励公民向警方检举交通违章行为线索,是合法的。而照片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要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甄别认定后决定。对赖先生的处罚,就是对那张照片进行了查证后才做出的,因此,这一行为也是合法的。(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