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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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0:1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10月0日讯(记者林莹 实习生 罗慧颖)修改后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从今日起正式公布实施。 据了解,修改后的新条例,就维护燃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燃气设施的检验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条例中规定,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同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 依据《条例》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城镇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广应用燃气环保汽车,公务车辆、城市公交汽车、城市出租汽车应当逐步改装成燃气环保汽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纳入城市规划。 作者:林莹 罗慧颖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