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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铜矿矿长伙同下属私分公款33万元案终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1:18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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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矿矿长伙同下属私分公款33万元案终审宣判 “一把手”领刑十年半 指控:贪污罪名成立

  康培生系原白银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关闭破产办公室主任。

  2001年7月,康培生在被宣布调离深部铜矿矿长之职后,安排时任铜矿副矿长的朱天平分两次从该矿火药车间提取上交矿上的公款28万元。康培生将其中的3万元给矿领导发了奖金,随后,康培生与朱天平及火药车间主任谢天德等预谋后,以给职工发放奖金为名,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奖金支付申请和发放明细表,将剩余的25万元私分,其中康培生分得11万元,朱天平分得9万元,谢天德分得5万元。另外,康培生还于2000年10月、11月和2001年6月,先后三次指使深部铜矿机动科副科长陈光宏(另案处理),将公款7.95万元私分,康共分得3.25万元。

  2003年底,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康培生、朱天平和谢天德等人犯贪污罪,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自辩:并非贪污行为

  2004年4月20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康培生辩称其私分25万元公款的行为并非贪污,而是用于开展业务的花销。

  其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应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且被告人康培生犯罪情节一般,并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天平辩称其分得的公款只是奖励兑现,并非贪污行为。其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朱天平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谢天德辩称其分得的公款是矿领导考虑到车间辛苦,给其分的奖金,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贪污。判决:被告各领其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康培生利用自己的地位和领导职权,指使下属以发奖金为名,将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款进行私分,事后又制造假证,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并非属于集体意志,且私分的公款也并非分给单位每一个职工,而是单位内部少数领导人员之间共同决策,将公款共同瓜分,占为己有,应以共同贪污论处。三被告人无视国法,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以发奖金为名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康培生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指使、策划私分公款,系共同犯罪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以犯贪污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培生、朱天平、谢天德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七年和五年。判决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张其文(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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