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大: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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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1:24 人民网 |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全市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代表应按下列要求,积极执行代表职务: (一)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本人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报告,交本代表团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代表在每届任期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次。 (二)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及小组会议。因事确不能出席某次全体会议的,应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报告,交本代表团报请大会主席团秘书长批准;因事不能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及小组会议的,应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每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每位代表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的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次。 (三)积极参加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审议时可以口头发言,也可以书面发言。每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每位代表的审议发言(含书面发言)一般不少于1次。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积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每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每位代表个人或联合他人一般应提出1条以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积极参加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各项代表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代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请假。 (六) 积极参加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应向本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每位代表每年参加代表活动的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第五条 代表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原选举单位代表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要求。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代表不少于3人,每年联系的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与原选举单位联系1次。 第六条 代表的选举单位依法负有对代表的监督责任。各选举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 (一)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登记制度。对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由选举单位代表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建档,每年向代表本人和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一次; (二) 建立代表述职制度。组织代表每年向本选举单位提交述职报告。 (三)建立戒勉制度和辞职制度。对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按本规定第三条、四条的要求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由选举单位负责人向代表本人进行戒勉谈话或发出戒勉书。经戒勉无效者,由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四)对连续两年不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履行代表职责且不同意辞去代表职务者,由选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罢免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每年向原选举单位提交年度执行职务情况的述职报告,虚心接受原选举单位的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应积极为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创造条件。 (一) 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培训,为其提供相关学习资料、报刊和用品,帮助代表提高各方面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二) 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和评议活动。 (三) 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落实代表的知情权。 (四) 根据情况和需要,组织安排代表参与有关国家机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根据情况和需要,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情况和需要,选举单位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尊重和支持代表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选举单位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 及时提供代表活动经费,保证代表活动需要。 (二) 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单独或联合其他代表持证就地开展视察活动。 (三) 协助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联系安排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四) 及时交办、认真督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建议及批评意见,帮助代表排忧解难。 (六)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关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监督有关机关严格执行对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会常委会许可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代表现行犯罪实施拘留应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法律规定。依法查处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它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一)积极支持代表依法开展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自觉接受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监督。代表在视察活动中如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及时向代表通报各自的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条件。(三)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四)认真落实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就全市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意见。 (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长。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保障,并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它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的其它各项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八条至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