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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千里打官司胜诉获双倍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4: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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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民汪明英由于购买珠海市一家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开发商声称五年保证增值100%,五年过去了,开发商当初承诺并没有兑现,无奈之下,汪明英向法院起诉开发商。昨天,汪明英收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汪明英购房款171892元,并按购房数额支付100%增值款,共计343784元。

  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公司于1995年至1997年,多次专程来到南京,大力推销该公司开发的珠海贸易广场房产,并在南京的报纸上刊登了大量广告和发了许多宣传资料。该公司在宣传资料上标明,“珠海贸易广场”距火车站13分钟、珠海港26分钟、珠海国际机杨25分钟;宣传资料同时声称:该房产五年保证增值100%,如不能增值100%,开发商以原房价增值一倍收回。

  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公司在南京的房产宣传吸引了不少南京人眼球,南京市民汪明英便是其中的一位。1996年9月,斗门华银房产公司在南京促销时,汪明英与该房产公司洽谈购房事宜,并于1997年1月10日,签订粤房买卖契字0001024号《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汪明英按契约规定,支付房地产公司购房款171892元。

  汪明英支付购房款后,几次赴珠海看珠海贸易广场工程建设情况,直到今年初,汪明英再次到珠海贸易广场工地看到,本应盖六层的房子,开发公司只建了四层,房屋还存在地基下沉等质量问题,房产证还未办理,房屋并没有按开发商的承诺增值100%。汪明英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未果,后来开发商干脆回避。汪明英无奈之下,于今年4月12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斗门华银房产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商以购房款加一倍收回房屋。

  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开发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开发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内容的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在售楼中作出的广告许诺,应承担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汪明英和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公司对市场的预测过高,将楼对外出售,五年内未能实现100%的升值,应承担履行许诺按原价加倍收回的后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开发公司于判决之日起10天内退回购房款171892元给汪明英并支付汪明英的房产回购款171892元,二项合计343784元,汪明英将所购珠海贸易广场的房产退还房产公司。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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