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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4:4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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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山东省肥城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一系列规范的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一是会前情况通报制度。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由提报机关对任免人员的情况向主任会议进行报告。主要内容是任免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离任审计结果,使常委会主要组成人员心中有数。对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员建议党委进行重新考察。

  二是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对所有被任命人员都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人员的专业和特点组织进行法律考试,考试分数不及格者,依照《肥城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予以暂缓任命。

  三是到会接受任免和供职报告制度。对所有被任免人员都要求本人到会接受任免。并根据被任命人员的情况和人数,决定分别或选出代表在会上作供职报告,向常委会报告对所任职务的认识、工作打算和履职行为规范,以便存档备查。

  四是任期述职制度。被任命工作人员,在任期内除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和提前公示接受述职评议以外,其他的被任命人员要定期向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被任命人员的述职情况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由以上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山东省肥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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