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 不献血拿不到学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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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21:41 人民网 |
网友:胡镇途 据10月10日《天府早报》报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区“强迫性”组织数百名将于明年毕业的本科生献血。该校方面甚至表示,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依校规进行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获得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和公费医疗的资格等处罚。 义务献血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加上“强迫”二字,却完全变了味道。正如献爱心自愿捐款,原来美好地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真挚关爱,但如果硬性规定一定要捐、捐多少,捐款者心中的爱还会剩下多少?还会认为这是光荣的一件事情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学校利用手中权力,用处罚来要胁学生强迫献血,显然是触犯了《献血法》相关条例。学校何以热心得过了头?且听报道中一位知情者透露的信息:“北京市大专院校按规定都有65%的献血任务,学校完不成该任务就得不到‘精神文明单位’的称号。” “精神文明单位”的弦外之音,以我冒昧猜想,大概算是软性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之一,所以该学校才“知法犯法”,表现出强硬的态度。如此该将责问的板子打向谁?全打向学校,未免有失公允。上级部门下达了任务,并以“精神文明单位”相要胁,学校方面只好上行下效,强迫学生献血并以校规处罚来要胁。看来,板子还得打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再追究起来,还可以打向上级的上级——这才是让我们忧虑的地方。 个人“知法犯法”危害性到底有限,而且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但假如是某些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规则、政策,或者是出于个人、小集体的利益,或者是贪图一时之便,没有长远的眼光和全盘的考虑,制订出迫使下级单位“知法犯法”的规则、政策,这样的后患才是无穷无尽的。 用“献血任务”关键字在百度搜索引擎下搜出了相关网页近五万篇,可见这绝非一间学校的个别现象,早已在一些地方泛滥成灾。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但是附带而来的严重后果是损害公众的权益和践踏法律的神圣,这不只是荒唐,而且危险,利弊相权应该将“献血任务”取消。 新闻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