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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边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0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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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

  《条例》明确了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0月1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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