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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要考虑“本国货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14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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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采购法》从保护民族工业出发,提到了采购“本国货物”这一概念,但没有深入揭示它的内涵和外延。从表面上看,“本国货物”理应是相对国际货物而言,是指营业地址处在同一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提供货物、收取价金的法律行为,而国际货物则是营业地址处在不同国家境内买卖双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的法律行为。

  货物是由企业生产制造,那么按照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生产并纳税的企业就应该是该国的企业,且不问该企业的资本来源,通称本国企业。我国《公司法》从宏观上已经进行了界定,但这并不足以说明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就是本国货物,本国企业生产的货物不等于本国货物,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货物的生产制造已进入国际循环协作时代,不可能一家企业生产一种货物的所有部件,而是通过国内或国际的联合协作来实施完成。

  保护民族工业是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1933年美国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中,必须购买本国产品,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情况下,给予国内投标商10%至30%的价格优惠。而澳大利亚则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授予本国中小企业。各国对保护民族工业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但目的很明显。受到本国法律保护的本国企业并非均是土生土长的,也有泊来品,有与外国合营、合作的企业,还有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清楚:政府的这种做法并非保护落后,本土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发展,必须依靠自身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来提高竞争力,政府作为一个消费者,也应当考虑自身的需要和采购成本。任何一个企业想在政府的襁褓中自得其乐,不思进取,肯定要惨遭淘汰;而泊来的合营、合作和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不是只看贴没贴中国制造的标牌,而要弄清楚该产品在中国国内所增加的附加价值是多少,不能将它国生产仅到中国组装的货物一概认定为“本国货物”,否则不利于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本国货物”究竟作何界定?我国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硬道理。参考国际惯例,政府应以采购决策为杠杆,通过公开透明无歧视制度,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而物有所值应当以货物的适用性、质量、成本技能、货物的生命周期成本等多种因素为基础,应以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为前提,以吸引外资,扩大就业,扶持民族企业为目标。在对待泊来合营、合作和独资企业生产的“本国货物”认定的具体步骤上,应考虑下述因素:

  1、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就业和技能的发展;

  2、企业所生产的货物中是否包含在中国开发的成份;

  3、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在中国增加的价值是否达到50%以上。

  我国是WTO成员国,虽然我国还没有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但是政府采购是在不违反WTO协议的前提下,WTO成员国可以充分运用的一种非关税技术壁垒。我们面对愈演愈烈的国际竞争,面对每年高达千亿元的巨大市场,政府应该旗帜鲜明地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制定适合民族工业参与的采购决策,降低民族工业进入政府采购的门槛,不要人为地把民族工业排除在政府采购的门外。据媒体报道:最近国内在一项高速轮机交通工程规划中,有关部门要把时速限定为350KM,而我国自有的技术水平是320KM,从而人为地构成了对国内民族工业的实质性歧视。因此,我们既要用发展的眼光放眼世界,同时又要自力更生,发奋图强,振兴民族工业,在价格、门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运用有利条件,充分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稿源:红网)(作者:刘跃华)(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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