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腐败行为查处“赖账”的公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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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14 红网 |
据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去年底统计,全省党政机关、金融系统等单位公职人员中的2720人,共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8157万元。今年4月,在海南省纪委、监察厅的配合下,全省掀起了清欠“赖账”风暴。至8月15日,累计收回2140人的贷款本息1398万元。据海南省纪检部门透露,当清欠“赖账”风暴正待加速之时,一些公职人员也在绞尽脑汁寻求“避风港”。(见《半月谈》报道) 从清欠工作的数据信息来看,尚未追回的还是一部份大额欠贷。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大多数贷款已经失去了诉讼时效,依据法律收款遇到难题,各级党政机关应该采取行政手段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款,例如将干部任用、提拔与还贷情况联系起来。笔者却认为,这些公职“老赖”的行为已经不全是法律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了,有关方面要考察的也不是他们的信用问题,他们的行为完全具有腐败的性质,可以直接按腐败查处。 首先,他们贷款行为的特点就带有以权谋私的性质。看看那些数额吧,几万元到几百万元都有。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大多是由农民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存款积累起来的,当然贷款的特点也应是小额、短期,才能保证资金周转,以应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不时之需。试想,如果是一个普通百姓,能够在信用社拿到那么大额的贷款吗。这些公职人员凭的是什么?还不是他们的职权影响力。参照中央有关禁止党政干部和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就不难认定他们的贷款行为有以权谋私的性质了。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关系在商业活动中都是重要筹码,在职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就能当作为自己服务的工具! 第二,他们能够故意长期欠债不还,还是职权在起作用。信用社方面反映的情况是:造成清收工作困难重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部分欠款人涉及当地政府利害部门或利害人,难收的“钉子户”多数人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而是自认有权能赖不还就赖下去。《半月谈》在编后语中的质疑就是最好的解读:“试问:如果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拖欠信用社的钱十年甚至十几年不还,结果会怎么样呢?” 第三,他们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都不小。他们赖的是农民的血汉钱,直接影响了农村信贷资金的周转,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当地的信用环境,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稿源:红网)(作者:雍西武)(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