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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孝立法争议四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18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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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被道德层面审视的“孝道”,究竟是不是一种法律义务?传统美德被规范为法律条文,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否会产生与立法初衷相悖的负面影响?成都一位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出要为孝道立法的建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提议者希望用立法严惩逆子

  据《成都晚报》10月6日报道,成都律师李宗发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希望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权益,使他们不受子女不敬和暴力行为的侵犯。同时他还提出,“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将“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标准,是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丰富和发展。

  李宗发的提议一经见诸报端,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其中赞赏、支持者有之,批评、反对者亦有之,而更多的人,则表示出顾虑与担忧。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传统道德中的孝道已为今天的积极内容所替代。赡养、扶助、扶养,众多包含新时代气息的语汇,正传递着整个社会对老年人的深切关爱。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老年人遭子女遗弃、虐待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老有所养的问题却时有发生,甚至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的事也因频频出现于报端而不再是新闻。

  南京人大代表率先提出“不孝罪”

  针对这一现象,早在李宗发律师递交《孝法》建议稿的前一周,江苏省南京市老龄委的一位人大代表就率先提出了建议,希望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条款,以使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他们的举动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对他们的倡议给予极大支持。

  “中国是礼仪之邦,而孝是传统道德中的精髓。”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赵淑真副教授指出,“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倘能以法来将孝道固定下来,必然就能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传统美德,打击虐待父母的行为。

  长期研究古典文化的中学老师刘旭也很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使得部分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抛弃了本应持有的道德操守。一些人经不起欲望的召唤,连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也不能固守,虐待父母、不孝敬父母的事屡屡发生,倘能及时在法律上建立这样一种约束和规范,必将有力遏制这一现象,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但他同时也提出,为孝立法不能操之过急,应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

  应该说,无论是为孝立法还是子女不孝、虐待父母,都突出反映出了当今的一个现实问题:老年人如何养老的问题。

  如今,整个世界都在步入一个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日益增多,正逐步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大家担忧的是,仅仅立一个法,就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吗?

  专家:为孝立法的建议不科学

  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胡斌认为,在封建社会里,孝道一直受到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的保护。时下虽然我国在如何孝敬老人方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可是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继承法》乃至《刑法》中,都有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各个方面起到了保护老年人的作用。当然,其中也缺少一些关于如何孝敬老人、怎样界定孝敬与不孝敬,以及相应的惩罚问题。这些问题法是否能做到量化呢?

  西安财经学院法律系主任肖玉明认为,孝道应属于一种血缘关系范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将其纳入法律是不可取的。客观上说,以血缘关系划分的孝道,在道德上是一种义务,但在法律上则不能是义务。

  同样,陕西省法学会综合部主任、资深律师李大年也认为,为孝道立法的建议是不科学的。

  华商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2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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