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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一非法吸储典当行“行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6:3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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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12日电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新乡市通宝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经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该典当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某、副董事长陈某、副经理张某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向167户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分别判处七年、六年、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初,被告人林某、陈某夫妇利用虚假的出资证明、验资报告书骗取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新乡市自由路81号开办了新乡市通宝典当行,被告人林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陈某任副董事长,被告人张某任副经理并主管吸收资金业务。这家典当行开业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典当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规定,印发宣传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分为优先股和普遍股,出具股金证,承诺不承担风险、按约定分红利率10-18%领取固定回报、股金可以随时存取等。在吸收资金后,通定典当行便利用所吸收的资金开展其他典当业务及支付高息。到1999年9月底,因经营不善,通宝典当行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林某、陈某先后出逃。

  法院还查明,1997年到1999年通宝典当行吸收社会人员人股共167户,至今尚有54户、近100万元无法退还。卫滨区法院审理认为,通宝典当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吸收股金的名义向超过150户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属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给存款人造成损失超过50万元,三名被告人作为该典当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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