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招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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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6:53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卫生部等部门今天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招标采购中要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规范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