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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遭遇“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8:0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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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电 购房户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付清房款后,预订房屋却又被开发商转卖他人;随后,购房户只好又与开发商签订第二份购房协议,然而当办理交付手续时又被告知,因超出所谓“规定交付时限”,需按市价另行交付11.6万余元。昨天,盐城市民陈志国向记者投诉开发商不诚信行为。

  早在2001年底,陈志国以每平方米1246元的价格与盐城吉祥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商住两用),并付清214295元房款。次年5月,合同到期后,陈志国发现,该处房产早已被开发商“一房两卖”,转手卖给了他人。无奈,陈志国又同吉祥公司签订了第二份购房合同,开发商承诺继续向陈提供商用住宅一套(面积约2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量为准),房款多退少补,每平方米价格仍为1246元。但没想到,双方约定时间到期后,开发商再次违约,仍未向陈志国交付房屋。

  2003年10月,陈志国将吉祥房产公司推上被告席,后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开发商违约,向陈志国赔偿违约金34905元。但事情远未到此结束,当陈志国补足余款欲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开发商又告知陈,因其去年未按“指定日期前来办理手续”,构成“违约”,应按市场价每平方米2500元补足房款差额116175.88元,才可领到房屋钥匙。

  原来,2003年11月3日,吉祥房产公司在当地一家媒体发布通告,要求陈志国在7天内前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而常年身居外地的陈并未“按期办理”,故开发商称陈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陈志国拿着判决书告诉记者,盐城中院早在今年8月审理中就认定:按照双方约定,开发商应最迟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陈志国,而开发商并未按时交付,已构成违约。而这个通告恰巧是在开发商违约之后作出的。

  那么,违约之后发布的通告还有无法律效力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盐城盐阜大众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都主任,王主任称,因开发商违约在先,而在本身就违约的情况下再发布的通告是无效的,因此,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价是没有道理的。(徐筱明 彭昊 郭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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