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专家呼吁依据实践适时修改《公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8:20 新华网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昨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围绕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监管,中小股东保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等等议题展开研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致辞时指出,十年来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变化,在经济领域中活跃着的“公司”已经与现行公司法制定之初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异。实践促使我们适时、适度地调整《公司法》的有关制度。他指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不仅要求我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的公司运作实践,也需要充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会上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上市公司的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规章和规则,并且通过不断修改、补充和调整使之完善和适应实际情况。例如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的规定,有关当事人缺位造成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开如何弥补的规定,加大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细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义务的规定等。这些工作为《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应关注几点:一是注意分析公司制度的实践,二是在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时应当注意统筹考虑,三是注意听取、分析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助理沈春耀指出,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和论断,为《公司法》的修改确立了原则和方向。这次修改应当把握好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关系、一般性规范和特殊性规范的关系、国有企业和各类企业的关系。

  上海市副市长冯国勤致辞表示,作为市场经济改革排头兵的上海,通过一系列的实践为推动《公司法》的完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希望通过《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公司的关系,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义务,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本运作提供更宽松的环境和更广阔的空间。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领导和学者以及来自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记者周沪孔维纯)(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国青闯入亚青赛决赛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中国高官参加七国会议
海军音乐剧《赤道雨》
你最喜爱大学校徽评选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