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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约文化:散落再海南民间的历史文化(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8:53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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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方方顽石,默默地记录了一些散落的文化痕迹,多少能让后人从其字里行间寻找那些日渐远去的故事

  重读禁碑,海南历史上的社情民风似乎历历在目,而这恰是正史和方志里少见或无法一一记载的
禁约文化:散落再海南民间的历史文化(组图)
海口府城丁村坍塌的约亭

禁约文化:散落再海南民间的历史文化(组图)
遗留的禁碑

  去年底,记者在与我省乡土作家王俞春先生闲聊中,得知海南现存不少古代官府禁碑和乡规民约碑刻,一时兴起,想要写一篇有关海南“禁约文化”的报道。几个月来,王俞春和记者一道,从海口的府城到文昌的龙楼,从东部的万宁到西部的昌江,再到中部的琼中,了解考察海南岛目前留存的代表性禁约碑刻。

  禁约体现官方意志

  或立于田头路边,或倒在荒野废墟,或被收藏在政府部门,海南现存的清代以来的官府禁碑和乡规民约碑刻,命运各异,尽显沧桑,但凭借一方顽石,它们默默地记录了海南岛一些散落的文化痕迹,多少能让后人在其字里行间寻找那些日渐远去的故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南发现的禁约碑刻有15块,它们分布在我省各市县,碑上文字除少数因风雨侵蚀变得模糊外,多数清晰可辨,基本意思尚可理解。

  “官府禁碑”是由官府下令勒石发布的,属官方制定的文件,因此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乡规民约”一般有“奉官(道、府、县)示禁(谕)”、“奉官给示”等名称,从这些名称可以看出,它们虽属民间行为,但必须由官府批准方可立碑,因此可以说是官方意志的延续,是与官府保持一致的,也可以说是为官府服务的。

  王俞春认为,“禁约文化”体现一定的历史作用:首先,古代禁约对维护当时地方的社会治安,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禁约条文是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由民众和民众代表呈报官府后批立的,反映了老百姓的要求和意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再次,禁约采取勒石立碑的方式谕示,长期广而告之,使老百姓知法守法,有利于提高民众守法的自觉性;此外,禁约对研究海南古代的历史人文、生产生活、社会治安、民风民情和风俗习惯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立碑约束偷盗抢掠

  要写海南的“禁约文化”,不得不提一下“约亭”。什么是“约亭”?历史上,海南各地有不少民众捐资修建的“约亭”,它们一般是邻近乡村文人儒士约定时间聚会,进行吟诗作对、联谊交友等活动的场所;或是父老士绅约定时间相会,传达官府谕示,讨论当地重大民事的地方,当地人或过往行人也可进去歇息。
禁约文化:散落再海南民间的历史文化(组图)
文昌龙楼山海村的禁碑

禁约文化:散落再海南民间的历史文化(组图)
  文昌孔庙内的禁碑刻有近700字,是目前海南发现的碑文最长的禁碑。

  直到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海口府城郊区尚存不少供“传谕、议事”用的约亭,“文革”期间遭到人为破坏后,已存不多。日前,记者驱车来到府城南面1公里处的丁村,在村子中央找到已经坍塌近20年,但框架依旧的一座“约亭”。在约亭前廊左边的墙角,记者发现了2块并排竖立的完整石碑,一块是立于清嘉庆六年(1801年)的“奉县示禁”碑,另一块是光绪十一年(1885年)仲秋立的“重修约亭碑”。

  “奉县示禁”碑主要内容是琼山知县郑为根据丁村冼性才等村民的呈请,勒碑严禁烂匪游手棍徒扰害地方,掳掠田园,占毁篱界,纵畜残害田业等行为;警告邻近乡村有上述行为之徒,必须遵守示禁条例,若被丁村人指名投诉,县里将“以凭拿究,决不稍微宽贷”;碑的左边落款有丁村冼、陈、钟、周、潘、王、张、吴、黎等各姓224人。

  看来,清末的丁村一带可能有点“乱”,且已经引起该村父老的公愤,才会申请官府立碑保护。

  而时隔“奉县示禁”碑80余年后所立的“重修约亭碑”,说明了重修约亭的原因:“……在使一方之善良,有所观感以为善,而少年子弟之不轨者,必有所触目,有约束而不致于为非……”

  府城镇潭社村前的路边,也树有一块立于清代咸丰五年(1855年)的“奉县示禁”碑,该碑由当时的琼山知县李维崇批立,内容有禁止私售鸦片、禁止窃采莲子盗挖莲藕、禁止在潭中捕鱼捞草、禁止白天在井边裸浴等11项禁条,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琼山潭社村一带是存在私售鸦片和小偷小摸等上述不良现象的,否则就不会立碑为禁了。

  紧靠该碑的右边,并排着另一块“奉官示禁”碑,它们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立碑时间是民国十一年(1922年),但该碑看上去有点新,看了碑文尾注才知道:原来,在1996年农历十月初七,龙桥镇永沃村村民王尊仪开手扶拖拉机经过该村时,不慎将碑刻撞断为两截,潭社村民强烈要求他出资重刻,以维护和恢复历史文物的原貌。现在,被撞坏的断碑还放在新碑的后面。看来,潭社村人非常珍惜和爱护自己村子的东西,哪怕它们已然过期,但却实实在在对该村发挥过不小的历史作用。

  据潭社村一些年老村民回忆,他们村民风朴实,历史上申请立碑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附近一些村落不良分子的骚扰,如经常有人勾结村里的个别年轻人,到村里吸食鸦片,盗窃耕牛,偷取莲藕等,影响到大家的正常生活,也败坏村子的名声。

  类似的还有文昌龙楼镇山海村委会14个村庄联名请立的“奉谕示禁”碑,该碑立于清咸丰七年(1857年),内容涉及家庭财产、六畜、农作物和林木的保护,对盗窃者的处罚和对揭发者的奖赏都有明确规定,可谓有根有据,奖罚分明。

  社情民风历历在目

  重读古代官府禁碑和乡规民约,碑文中透露的丰富的文化信息,令海南岛历史上的社情民风似乎历历在目,而这恰是正史和方志里所没有或无法一一记载的。

  在文昌市孔庙里,有一块暴露在阳光下的禁碑,由于长年受风雨侵蚀,字迹正日益模糊,着实令人痛心。该碑全文近700字,这是目前所发现的海南禁碑中篇幅最长的一块,名称为“署文昌县正堂晓谕勒石示禁”,立碑时间是清咸丰八年(1858年),立碑的原因源于当时文昌一些百姓强占和毁灭别人祖坟成风。

  碑文写道:“文邑民风好讼,而词讼之间坟山十居其七……皆缘无知愚民惑于风水,轻信地师之说,无论是否官荒民地,是否界址毗邻,莫不百计图维,多方购觅,稍不遂欲,即平坟灭碑,恃强盗葬,以致纷讦,拖累无辜……”

  也许是文昌民间历来就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当地百姓特别爱打官司,其中十件就有七件是与坟山有关的,原因是一些迷信的人轻信风水先生的说法,只要是听说风水好的地方,便千方百计去图谋,埋葬自己的亲人,而不管该地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如果不如愿,甚至还会去毁掉别人祖坟,强行埋葬,据为己有,引起不少民间纠纷和诉讼。

  鉴于这样的风气,碑文还对百姓进行了教诲:“地乃水、火、风凝结而成,外象藏风避水,内穴无水无风,即谓之‘风水’,即可称‘吉壤’,非别有风水果能朝葬夕发也。况谚云:阴地不如心地好……”

  因此,该碑严禁彼此侵越别人坟地,毁人坟冢,灭人碑记,盗挖棺柩,残弃尸骸,否则一经告定,严惩不贷。

  “奉官立禁”保护环境

  岛东海岸的万宁市有个石梅湾,海湾的沙滩上天然生长着世界上现存面积最大的珍稀林木———青皮林(约1.4万亩),这里已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早在清朝末年,青皮林就受到官府的重视和保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所立的“奉官立禁”碑,现还立于滨海沙滩上。碑上写道:保护青皮林,不准入畜破坏,牛马破坏罚款,白天2000文,晚上1000文。群众开荒毁坏树木,轻的罚款,重的立案严惩;海上船只上岸偷砍,人扣留立案严惩,船只扣留归公。

  古人尚且懂得保护本岛的稀有植物资源,今人倘若有意破坏,或为一己私利盗砍盗伐,即使法律不制裁,情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海南岛西部昌江黎族自治县的石碌铁矿,品质之优,亚洲闻名,该矿还伴生有钴、铜、镍、金等矿产资源。早在明代,就有人开采石碌岭上的铜矿。据《昌化县志》记载,明崇祯二年(1629年),知县张三光赶走矿盗,严禁私采亚玉山(即石碌岭)。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代理昌化知县李玉章在今石碌镇西郊的水头村立下石碑一块,严禁私采矿山。目前,此碑上立于水头村,碑额右上角已缺,仅存左上角一残缺的“碑”字,当地人不知道它原来的名称,一般都称之为“禁采石碌”碑。碑文共120字,除个别字因风雨剥蚀而残缺外,基本意思尚可领会。

  昌化县为什么要禁采石碌矿山?《昌化县志》没有说明,倒是清末琼州人士陈献荣在《琼崖》一书中写道:其一,“因山崩压毙土人多人,官厅遂勒石严禁私挖。”其二,私人采挖,“获利甚厚”,这正是封建王朝所不允许的。

  由此可见,古人就有不让国有资产(矿产资源)流失的意识,且保护矿山免遭私采,首先便是保护当地百姓的人身安全,是颇具人文关怀的做法。

  2003年4月22日上午,一块始立于光绪六年(1880年)的“奉官示禁”石碑,在澄迈县金江镇大拉村文化娱乐中心旁边被重立起来。石碑上的8条禁约,其中有3条明确“禁刀斧不得入山砍”、“禁盗砍芦林竹木”、“禁不得盗割竹笋”,看来至少在124年前,当地居民就有了环保意识,注重生态的平衡。

  倡立“规条”黎汉团结

  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营根供销社附近,原先有两块形状和文字一模一样的“奉道宪严禁”碑刻,不久前不翼而飞,所幸有人早将碑文记录下来。

  据碑上记载,这两块碑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禁碑的条例共有6条,不过200余字,但说明立碑原因的文字竟将近500字。光绪二十年前后,琼山、定安一些不法之徒进入民族地区,白天以买红藤为名,夜晚则盗窃牛马,熟悉黎峒的人甚至进入村寨教唆黎民进行欺诈之事,贻害无穷;更有一些黎峒恶棍因偷盗牛马被抓获并扭送公堂后,对揭发者怀恨在心,便阴谋害人,使得丧命者不少,因此人人伤心切齿。
禁约文化:散落再海南民间的历史文化(组图)
  海口府城潭社村边的禁碑刻有禁止盗挖莲藕,潭中捕鱼等11项禁条。

  为此,琼山、定安“客民”(即汉人)徐益昌、刘连运、王明诗等曾集众商议禁条一事;光绪三十年,岭门抚黎分局委员范云梯将红毛峒、南蛇峒、水满峒、什万峒、加钗峒、喃唠峒、光螺图、有雷屯、思河图和乐会峒总管和首家倡立“规条”的意见,向琼州抚黎总局汇报,得到了批准,并于2年后正式立碑。

  禁条主要规定:对用符咒诅杀人并下毒害人、偷盗别人牛马和庄稼果菜及纵牛马损食别人财物等行为,将按律法办罪;客、黎之间买卖货物要公平交易,有买有送,不得强牵牛马及将儿女抵债,违者送官究办;客民进入黎峒要有固定住址和屋主,如果强人生妻幼女,欺诈屋主,将送官究治。

  从中不难看出,这些禁约主要约束进入黎区从事经商和生产活动的汉人,从而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

  监督官府免征差役

  在海口羊山地区的腹地永兴镇境内,有个长流不涸的“玉龙泉”,泉水汇流成湖,湖边有座“龙庙”,龙庙即历史上的“石湖书院”,明代琼山进士郑廷鹄曾在此读书著述。在石湖书院的横廊里,堆放着不少古代石碑,其中一块为“奉县给示”碑,所立时间为清代嘉庆三年(1798年),别小看这块石碑,它曾反过来对官府起到监督和提醒的作用,使当地百姓三度免征差役。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永兴、龙桥一带的百姓推举8名代表向“琼山县正堂”提出申请,称当地已有人在府衙充当“吹手、仵作、石匠”等徭役,鉴于“王政之仁,役此免彼”,希望官府免除后来加派的“泥水小工、稻草、荆棘、饔羊”等役,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这一申请得到了批准,并“勒碑禁免,不得加派。在案”。

  然而,后来由于年久,禁令松弛,乾隆十七年(1752年)官府又发票加派“泥水小工、稻草、荆棘、饔羊”等徭役,于是,当地百姓联名抄碑,呈请府宪查禁,又得到了批准。

  嘉庆三年,勒碑虽然还在,但禁令已经再次松弛,且记录在案的文件开始腐烂难辨,加上新任的书史差役不知以往的免役禁令,因此又重新征调“泥水小工、稻草、荆棘、饔羊”等役。永兴、龙桥等地百姓再次上书要求减免,得到恩准后,又重刻石碑,以便日后监督和提醒在官府当差的人,若有差役无端混派,老百姓有权到县里投诉,提请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禁约保护沿海商船

  清代道光年间,文昌县船户韩泰益等人的船只遭风搁浅在铺前镇演琼村附近海域,遭到该村村民敲诈勒索。而据琼州府正堂的在案记录,在文昌沿海一带,只要有船只搁浅,一些奸徒不但扣下船只抢夺财宝,甚至拆毁船只,迫使客商停留住宿,然后再趁机对他们进行讹诈,稍不遂意就持刀动斧,不许客船修整;还有人干脆拆船卸货,无所不为。

  更甚的是,碰到客船上有水手病故或落水身亡,一些村民便前去争相认尸,搜索死者身上的钱财,情形实在令人痛恨不已。

  为了“安行旅而儆刁风”,针对上述恶俗,琼州府正堂于道光十九年(1839年)11月17日下令禁止,并在铺前墟上立“奉府示谕”碑警醒沿海村民渔户,“遇有船只或遭风漂泊,经遇沙搁浅,沿海村民渔户等人不许集众成群,以救护为名乘危抢夺,指称寄往田业桑园,借故讹诈;至船上水手人等,或因病落水身故等事,各由天命,该船户客人自理,尔等亦不得妄思干预。”

  禁令最后明确:“自示之后,尚有不遵,或被查拿,或经被害之人呈告,必照乘危抢夺之例,加重究办。”琼州府的这一禁令,有力地保护了文昌沿海一带的通商贸易,也有力地打击了当地的歪风邪气和一些不法恶徒。

  作者:陈耿 文/图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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