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占道须经业主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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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8:5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 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将严格执行建设部作出的规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占道须经业主许可,业主装修扰邻应赔偿。 新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如果因维修物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开发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而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公用场地的,也必须征得相关业主和开发商的同意后方可使用。临时占用、挖掘公用场地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事先三方约定的期限,并在期满内恢复原状。 另外,今后小区业主因装修房屋影响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南坚 黄萍 杨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