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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银行全国率先“低头” 打破消费“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0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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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碧水

  本报杭州10月10日电

  银行业消费贷款的“霸王条款”在浙江首度被打破,10月9日,当地3家银行经过修改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文本通过了该省工商局的审查,成为中国第一批与“霸王条款”说“再见”的银行合同,这标志着银行业终于低下了高傲的头。

  此事的背景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其中规定对8大类格式合同实施工商局备案制,并赋予工商部门对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的权力。

  “霸王条款”改了哪些

  通过审查的这8份消费贷款合同分别属于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包括浙商银行的《个人房屋借款合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单散户)》、《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中行浙江分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购车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浙江省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称,通过备案的3家银行的消费贷款合同文本,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了原先消费贷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有四大特点: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原来的合同文本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修改后则允许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

  ———消费者享有依法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原合同文本规定,消费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在新的合同中,消费者可依法将抵押物出租,也可将余额再抵押。

  ———消费者享有平等订立合同的权利。原合同文本的内容基本上是格式条款,消费者无法与银行进行协商。修改后,消费者与银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对合同费用的承担、合同争议的方式、合同争议管辖权进行确定,体现了合同对等的原则。

  ———合理确定双方违约责任。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删除了银行擅自为消费者设立的不平等违约责任及处理的条款,还删除了银行要求消费者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等条款,增加了银行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等条款,保证了确认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性。

  此外,新的合同文本明显增强了服务意识,除增加特别提示条款外,还承诺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借款人。浙商银行还作出了合同中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贷款人承担50%的承诺。

  “问题条款”为何持续多年

  多年来,银行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普遍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利的不平等条款。尽管购房者对这些不平等条款一直愤愤不平,反对声不断,但国内银行业却始终无动于衷,而消费者则十分无奈。

  “问题条款”为何能持续多年?有关专家认为原因是“商业银行的行政色彩太浓”。

  长期以来,银行业一直以“老大”自居。加之管理体制的限制,各地方分行不能及时依据市场变化进行改革。由于高度的垄断经营,银行业未能依靠银行间的竞争彻底实现市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年信贷的快速增长也未能改变消费贷款合同中的众多不平等条款。

  “我们希望看到银行业通过内部的竞争来消除不平等条款现象。”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但是因为这一变革有损银行业自身的利益,所以大多数银行一直处于观望状态。“如果政府不适度干预,僵局很难打破”。

  今年4月底,浙江省工商局对14家省级银行的80份合同文本逐一梳理,发现了银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8大问题(见本报8月10日A7版相关报道)。7月底,浙江省工商局宣布对银行消费贷款实行合同备案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同时向14家省级银行通报了银行现行消费贷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各大银行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一发出《格式条款修改通知》,要求各银行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不合理条款。

  浙江工商局这一举动的依据是2002年4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浙江省工商局提交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其中规定对8大类格式合同实施工商局备案制,并赋予工商部门对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的权力。

  备案的只占“霸王条款”合同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管理部门开始了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审查。借助媒体的公开监督,这场由地方力量推动的银行业市场化变革迅速展开。“这一权力替代行政处罚权,成为格式合同备案制度得以推行的重要保障。”有关人士说,媒体的报道对银行是一个压力。

  随后,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公布了对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6项点评意见,使银行业“问题条款”再成焦点。

  之后,新成立的浙江商业银行率先打破银行业“问题条款”的坚冰。其后,广发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分别授权在浙江的省级分行自行修改合同文本。

  据悉,这是国内金融界首次修改合同文本。而以往,银行总以“合同条款制定权限在总行”为由拒绝修改。

  尽管此次备案的8份格式合同只占了浙江存在“问题条款”合同总数的十分之一,但对于银行修改“问题条款”的消息,消费者普遍持欢迎态度。

  “开了个好头。”家住朝晖新村、近期准备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胡奕林说。浙江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只要有一家银行这样做了,肯定会有更多的银行跟进。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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