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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惹侵权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11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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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吉思汗”惹侵权纠纷

  一蒙古文书法家告VCD影碟发行商侵权索赔30万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电视连续剧《成吉思汗》热播全国后,影片中蒙古文“成吉思汗”几个字也因其苍劲有力极具美感而给广大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发行销售《成吉思汗》VCD影碟的商家,却因在影碟封面及封底使用了蒙古文“成吉思汗”书法作品而被告上法庭,被诉侵犯书法作品著作权并被索赔30万元。昨天,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原委】

  书法家告影碟发行商侵权

  蒙古文“成吉思汗”是蒙古族著名书法家贺其叶于2000年创作的书法作品,并曾向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此后内蒙古电视台和内蒙古某公司制作电视连续剧《成吉思汗》时取得该书法作品的使用权。今年年初,贺先生发现30碟装的VCD《成吉思汗》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了他书写的蒙古文“成吉思汗”书法作品,这些影碟由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制作总经销和贵州某音像出版社发行。贺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就使用该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及销售盈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庭辩论】

  被告:属于正当行使复制权、发行权

  三被告答辩称,内蒙古电视台和内蒙古某公司作为《成吉思汗》电视连续剧的制作人,是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他们通过授权的方式许可被告复制发行VCD《成吉思汗》,被告属于正当行使复制权、发行权。

  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回函称,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故内蒙古仕奇集团是电视剧的著作人,用此制作的DVD、VCD属于正当行使复制权、发行权。

  原告: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认为:蒙古文“成吉思汗”书法作品不是任何第三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制片者享有的著作权,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二和被告三在将电视剧《成吉思汗》故事情节制作成DVD、VCD碟片发行销售时,未经原告同意,将蒙古文“成吉思汗”书法作品用于DVD、VCD碟片包装的封面上,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原告在多个城市都购买到被告出版、销售的产品,可见被告为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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