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增加1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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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41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从10月1日起,青海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增加110元。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330元;海南、海北和黄南三个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由230元调整为34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果洛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60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370元。 10月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有关部门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凡在青海境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包括雇工),如果每人每月工资标准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予以处理。(记者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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