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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为孝立法应当慎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53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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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当南京市老龄委蔡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让不孝敬老人的子女受到惩处的讨论还没有散去的时候,四川省的李律师日前又向该省人大提交了《四川省父母家庭关系的规定》立法草案建议稿,其中有关孝的内容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为孝立法应当慎行

  笔者认为,为孝立法必须考虑到下面几个前提。

  首先,孝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问题,这是为孝立法的认识前提。“孝”是儒家最看重的伦理观念,在封建社会,“不孝”被列为“十大重罪”之一,不过自“五四运动”以后,近现代人们通常都将孝视为道德问题,不孝通常只是受到舆论谴责,因而,为孝立法引起人们对法律侵入道德领域的猜疑。然而,这只是一种误解,对于不孝行为,事实上,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规范,如李律师提出的“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养义务,支付给父母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或子女自己生活费用。”其实是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

  其次,法律要规制的是相对严重的不孝行为,这是为孝立法的的可行性前提。这里包涵两层意思,一是指法律只能规制不孝行为,而不能规制不孝的思想,因为道德主要调整人的思想,而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如果用法律强制人们的思想,不仅会产生“论心治罪”恶果,实际上也无法执行。二是这种不孝行为应是相对严重的不孝行为,例如对于不赡养、虐待、遗弃父母等严重的不孝行为,超出了人们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危及社会秩序和稳定,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基本道德”,法律才有必要介入进行调整。南京市老龄委蔡主任针对目前时有发生的虐待、遗弃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隐私权、婚姻权、财产权等现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这是一种法律万能的思想,不足为取。

  最后,政府在维护孝的美德时,手段要节制,多尊重父母的意愿,注重维护家庭和睦,要避免公权力过多干涉家庭内部事务,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为孝立法的底线。在刑法中,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因而,政府可以倡导行孝的风尚,积极调解有关纠纷,受理父母的投诉,在职权范围内主动为受威胁、恐吓的父母提供帮助等等。李律师认为,乡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辖区内亲情文明建设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将辖区范围内谩骂父母者记录在案,对谩骂父母两次以上或殴打、冻饿、凌辱父母者,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孝敬、赡养父母风气不好的,街道办事处等的基层领导干部不得连任、晋升或平调。这种企图让政府事无巨细,处处介入家庭内部事务,很可能就会发生公权力以维护行孝为名介入私权,从而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杨涛)

  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不足取

  这位李姓律师建议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在忧国忧民,实则是在误导民众,而且看似新鲜,实则陈腐,因为以孝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实行,如汉代的“举孝廉”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各地地方官在辖区内,每年必须推举几名孝子和廉吏,这些人被作为人才,吸纳到宫内做侍卫郎,几年后获分发机会,再到地方做官。但是,这种做法后来却越来越变味。由于被举为“孝廉”就等于获得了参政入仕的资格,而每郡满二十万户口才能推举一名,机会稀缺,于是,请托舞弊之风兴起,靠动歪脑筋当上的“孝廉”也就变的不孝不廉。因此,孝廉制并不能改变汉朝最终腐败覆灭的命运。如今,又有人提议以孝为先来录用公务员,显然是不了解历史,拿“新瓶”装“旧药”。

  况且,一个在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会是一个大家中的好公仆,而且一些官员为了在小家中获得好的口碑,非法聚敛在小家中“尽孝”的本钱?而不惜损公肥私的在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在古代,狂贪国库白银九亿两,相当于当时13年国库收入的大贪官和王申在当时就是一个有名的“大孝子”。在当今,大贪官胡长清在家里也是一个大孝子,而且在街坊邻居中口碑很好。还有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口碑”也极好,因为他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更是一个出名的“大孝子”。而如果按照这位李律师“以孝为先”的选拔公务员标准,显然这些“大孝子”都应优先录用。

  我国在多年的公务员选拔招录中目前已经有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比如,在录取中强调对候选人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考核。目前选拔公务员标准中“德”的方面已经包括了“孝”的成分在内,如果把“孝”单列出来作为“第一前提”,不仅显得多此一举,而且也容易忽视了作为公务员必备的其他综合素质。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提倡孝敬老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把孝提高到法律层次,并把孝作为录用公务员的“第一前提”,显然是夸大了“孝行”在“治国平天下”中的作用,而且用在人才选拔中缺乏科学性,因此,“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并不可行。(陆高峰)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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