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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维权风暴”刮到广州 千余K厅联手应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5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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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维权风暴”刮到广州千余K厅联手应对(图)
到K厅唱歌已成不少年轻人业余文娱活动之一。

  加州红已率先收到告票 原告对每首MTV索赔10万元 广州千余K厅将联手应对

  涉及全国1.2万家卡拉OK厅和49家国内外唱片公司的“MTV维权案”诉讼风暴终于刮到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加州红娱乐俱乐部近日收到法院传票,成为广州第一家被送上被告席的卡拉OK经营者。该俱乐部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和解,要在这场官司中“奉陪到底”。

  11月17日,此案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开庭审理。起诉加州红的是国际著名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华纳指控加州红将其享有著作权的3首郑秀文的MTV作品《808》、《说清楚》和《交换温柔》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华纳称作为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这种方式使用其作品,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华纳提出,加州红立即停止对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这3首MTV,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调查等相关费用5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加州红负责人黄莹表示,这场官司波及面太广,已经不仅仅是一家卡拉OK经营者的事情。如果他们败诉,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于整个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一定会将官司打到底。

  昨日,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今年3月以来,广州已经有1000余家设有卡拉OK的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等收到了律师函。其中,除了加州红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外,另外3家娱乐单位也面临着被华纳唱片、正东唱片和新力唱片(香港)起诉的情况。

  黄世球说,如果此案华纳公司胜诉,广州的卡拉OK经营者将面对极其不利的局面。现在还仅仅是49家唱片公司要求赔偿费,如果国际上1400多家唱片公司受此启发接踵而来,广州乃至全国的卡拉OK业必将遭受灭顶之灾。目前广州卡拉OK的直接从业人员就在10万以上,每年接待的消费者达数千万人次。如果整个行业关门,不但市民少了一种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而且这10多万人的就业也成了问题。

  黄世球介绍,文化娱乐业协会已经召集广州市的卡拉OK经营者进行了多次磋商,卡拉OK经营者们也成立了律师组,准备联手迎击。同时,协会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广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紧急报告,希望国家权威部门尽快对卡拉OK激光磁盘的归属问题进行界定,为解决“MTV维权案”提供法律依据。

  争论焦点有二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焦点一:MTV是否“类似电影作品”

  专家介绍,关于娱乐单位放映卡拉OK是否侵犯唱片公司的著作权问题,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卡拉OK激光磁盘到底是“音像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目前在这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原告:唱片公司方面认为其制作的卡拉OK激光磁盘,是经过导演精心编排、邀请演员进行动作编排、光线的组合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而完成对歌曲的演绎的,因此是类似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属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K厅认为卡拉OK激光磁盘中的画面依附于歌词和音乐,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属直接产生的作品。根据我国《音像制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卡拉OK激光磁盘属于音像制品,至今一直由国家文化管理部门作为“音像制品”归口管理,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中也将其划归为音像制品。实际上,卡拉OK激光磁盘的制作发行和管理,从未如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作品”一样经过国家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查,受到电影作品的法律保护。因此唱片公司作为发行者,已经享受了发行带来的独家利润,无权就著作权提出索赔。

  焦点二:10万元一首有无法律依据

  被告:加州红负责人黄莹表示,原告简直是“漫天要价”。她说现在一家普通规模的卡拉OK歌舞厅歌曲储备至少在1.5万首以上。如果以一首歌10万元计算,一家卡拉OK厅就至少要赔偿15亿元。广州哪一家经营者可以承受?而且现在原告提出赔偿30万元并停止放映,那岂不是付了费又拿不到货?

  业内人士指出,卡拉OK厅中的“热门”歌曲只占1%~5%左右,而出版商在出MTV时,往往一张唱片中只有一两首热门歌,其他十几首大多是消费者不“感冒”,点播频率很低的歌曲。如果都按照同一标准收费不公平。

  原告:华纳唱片指出,这些MTV都是他们请名角来导演和演绎的,虽然只有5分钟左右的时间,但其创作成本可能比电影还高。他们提出的索赔数额是参照香港行情。香港每首歌的MTV是5万元~30万元,考虑到内地的情况才定在10万元。

  已有案例:全国已有三大城市K厅卷入维权风暴

  北京:去年已有一家K厅败诉

  去年底,华纳就三首MTV作品状告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北京胜诉,获赔共计3.8万元。“唐人街”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原告与被告展开拉锯战

  今年初,钱柜和麒麟两家KTV被香港正东唱片公司、新力唱片公司以侵权为由分别告上法庭,要求每首歌的侵权赔偿费为10万元,案件至今尚未判决。之后,好乐迪、必爱歌和统领被卷入了第二轮诉讼,同被列为被告。7月,沪上30家KTV经营者以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并肩”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对正东、新力、国际唱片协会等机构的反诉。

  深圳:有K厅意欲庭外和解

  今年7月,华纳唱片公司在深圳状告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厅侵权,经过庭审,酷比龙同意与华纳唱片公司和解,协商赔偿,而三九月光城则拒绝和解,决定把官司进行到底。随后,该市80家歌厅联名上书人大,要求地方立法,对MTV究竟属于电影作品还是音像制品进行界定。(毕征)

  异地情报

  《我的骄傲》MTV首唱版权卖千万港元

  据介绍,在香港也有唱片公司卖给卡拉OK店的新歌的“独家试唱”(即首唱)遭其他店铺盗用的情况。

  据卡拉OK业内人士称,现时一般的“独家试唱”费用极高,有些更是“天文数字”,故行内只剩下两大连锁卡拉OK集团有财力争取试唱版权,其他小型卡拉OK店根本“无资格”与唱片公司进行洽商。

  据悉,卡拉OK集团与唱片公司的合作关系相当复杂,有时歌曲MTV的拍摄亦是由卡拉OK支付。歌曲的版权费则多是商业秘密,外界很难得知。试唱版权大部分的限期为3~6个月,限期过后,唱片公司会以较便宜的版权费售出,但这时歌曲的新鲜感及吸引力已大大减低。

  去年3月,歌星容祖儿新歌《我的骄傲》的“独家试唱”版权便曾掀起风波。当时报道指,两大卡拉OK集团便以高达1000万港元的费用签下此曲的“独家试唱”版权。

  日本:K厅花血本录制伴唱带

  据悉,在卡拉OK发明地日本,歌厅里并不直接使用原版MTV当伴奏带,使用的都是制作公司重新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带。

  旁观者论

  法律空白令争论继续

  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称,如果MTV能够构成电影作品,唱片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放映权,有主张收取版权费的权利。但是,MTV是否能构成电影作品,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唱片公司要求卡拉OK厅支付版权费的纠纷开始增多。这说明著作权法越来越被权利人和公众所认识,著作权意识越来越高了。但是MTV是否构成电影作品,还需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解释。”(摘自2004年8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完善立法已迫在眉睫

  这次“MTV维权风波”堪称卡拉OK登陆中国内地以来,整个行业面临的最大一次危机。我们可以预见,如果K厅败诉,全国数以百万计的从业者将会失业。实际上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实施“著作权使用费”时必须在依据法律的前提下审慎处理三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该不该收费,其次,要明确谁有权收费;第三,要明确收费的标准;第四,要明确如何保障交费之后卡拉OK经营者的权益。

  所以尊重国情,依据国情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起既适应中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体系,更是此次风波中众多业内人士的心声。(松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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