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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强调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0:40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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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时强调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本报纽约10月11日电正在美国访问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今天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了题为“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受到耶鲁大学数百名师生的热烈欢迎(演讲摘要见二版)。

  肖扬在演讲中介绍了中国诉讼案件增长的形势、中国法院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及法官素质建设的情况。他指出,要有效地解决大量诉讼问题,必须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树立司法的权威。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是摆在中国司法机构面前重大而紧迫的课题。肖扬还介绍了中国司法调解的情况。

  肖扬的演讲赢得了听众长时间的热烈掌声。演讲结束后,肖扬又回答了听众提出的有关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娜专程赶到耶鲁大学,陪同肖扬院长访问。肖扬一行是10月6日开始对美国进行友好访问的。

  (郑发)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摘要) 肖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多年前,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平均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诉讼增加有三个基本原因:一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相应增加;二是中国社会的全面开放导致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增加;三是随着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过去那种厌讼、非讼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诉讼的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社会正在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开放,更加自由,更加法治,是中国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标志。

  诉讼的大量增加,对中国司法机构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有效地解决大量诉讼问题,必须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树立司法的权威。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是摆在中国司法机构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面对挑战,中国法院没有退路,只有勇敢面对。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并通过改革法院体制、机制和制度,不断提升司法的能力和品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39项改革措施。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法院还适时开展司法大检查活动,纠正少数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清理积案活动,消除和减少刑事案件中的超期羁押和民事案件的超审限现象。

  应对挑战,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希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2002年,中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同时,我们也主张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法官,这是未来法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我们还主张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主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以提高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水平。

  司法考试仅仅是为司法职业化提供了法律素质方面的保障,但“职业化”不仅仅是“专业化”。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六条:一是保障司法公正;二是提高司法效率;三是保持清正廉洁;四是遵守司法礼仪;五是加强自身修养;六是约束业外活动。这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条件。

  诉讼并非公民生活中的常事,人们对司法的印象往往是从与司法的有限接触中获得的。要提高司法的公众形象,就必须消除司法机构中的官僚主义作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主张,要求司法机构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优化诉讼环境,减轻诉讼负担,方便群众诉讼,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树立中国司法的民主形象。许多法院设立了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窗口式”服务;农村基层法庭则实行巡回开庭、假日开庭、预约开庭等制度,方便了农民诉讼。为了使贫困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中国司法机构实行了司法救助制度,对于贫困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使他们打得起官司。这些政策和相应的措施出台后,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欢迎。

  中国司法要应对诉讼增多的严峻挑战,必须打牢基础,下大力气提升基层司法的能力和品质。为此,在基层法庭体制上,中国改变了过去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派出法庭的做法,改为跨乡镇设立,减少了派出法庭的数量,实现了派出法庭的规模化和规范化;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中国大力改善派出法庭的审判设施,改善交通、通讯条件,提高办案的现代化水平;在法官素质的提高上,中国加强了对基层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学院每年都培训大批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

  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为此,中国司法机构提出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实践中二者经常不一致,简单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不一定得到社会的认同。因此,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为了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中国开始重新重视司法调解的作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民事诉讼“着重调解”的原则,基层司法的调解率多在80%以上。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审判方式改革中,对调解的认识产生了误区,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由于这种认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经过多年的实践,人们现在又开始逐渐认识到调解的作用。目前,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率不断上升,许多地方超过了60%。同时,中国也加强了民间调解机构建设,把大量的纠纷通过民间调解渠道予以化解,减少进入诉讼的数量。

  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法律和司法改革。应当说,中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条件正在成熟,改革的深度、力度和速度正在加大,改革的理念、方向和立场更加坚定,改革的思路、方式和方法更加明确。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使中国的司法制度日臻完善,更加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更加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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