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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撞民反告民 被撞“三菱”免于登报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0:4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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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一女民警驾驶摩托车撞上了一辆小客车,事故发生后,女民警一纸诉状将小客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客车司机赔偿她各种损失近6000元。“警车撞民车反要民赔”,此案一开庭就引起市民和媒体的关注。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回放: 警车撞民车

  两年前的一天,个体驾驶员黄某驾驶自己的“三菱”牌轿车型小客车,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蒋家营村出发到昆明动物园。下午两点左右,黄某的车沿昆明市新迎布料批发市场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穿金路交叉路口。

  “当时我是以一档每小时18公里的时速行驶,左转驶入穿金路机动车道,之前我看到了有几辆摩托警车刚开过去,在看到后面没有警车了,我才左转入穿金路。哪知我的车刚转过去,就听见‘砰’的一声,转头一看,有一个女民警骑着辆摩托车撞了上来,摩托车的前轮正正的撞在我车的后尾上”。黄某说,撞车后,马上就有好多身穿警服的民警哄了上来,呵斥她,说她的不对。“那情景乱哄哄的,我害怕极了”。

  事后,黄某才知道撞她的女民警章某某是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的民警。

  本来是被别人撞,按照交规中的有关规定,追尾撞人者应该承担责任。可令黄某做梦也想不到的是,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交警支队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黄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撞人的女民警章某某无任何责任。

  据章某某所在单位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证明,当时章某某等一行民警是在执行公务,他们的警卫摩托车队正在穿金路行驶时,黄某驾驶的车辆未主动避让直行的章某某所驾的警用二轮摩托车,先行且穿插驶入章某某他们的警卫车队,致使章某某避让不及,所驾的警用二轮摩托车的前轮与黄某所驾汽车的左后尾部相撞,致章某某倒地受轻微伤,汽车及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章某某就提出要求,要黄某赔偿她受到的损失及车辆受损的修理费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曾两次召集我们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但黄某绐终持无所谓的态度,且拒绝赔我受到的损失及车辆受到损坏的修理费用”。于是章某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她在此次事故中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及价格认证费用共计4989.48元,另让黄某赔偿她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当面向她赔礼道歉。

  一审:黄某赔钱还要登报道歉

  去年5月24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对“章某某是执行公务,黄某穿插警卫队导致车祸发生”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原告章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理应获得赔偿。昆明市交警支队某某大队、交警支队所确认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是处理本案的基本依据。被告黄某应当按照责任认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章某某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支持的部分法院均予以支持。

  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结合章某某的伤情,法院认为,章某某受伤虽是客观事实,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原告章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章某某受伤系黄某的过错行为所致,黄某应当对伤害他人行为的过失及危害性有所认识,对伤者赔礼道歉不仅是道义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原告提出“要求黄某赔礼道歉”的诉请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获得法律的尊重支持。

  综上,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3396.28元;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在昆明一报纸上就其侵权行为向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其它诉请不予支持。

  拿到一审判决后,黄某表示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黄某说“我们赢回了一点”

  “不是在乎这几千块钱,我讨的就是一个理”,黄某坚信自己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一定要通过上诉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

  二审中,黄某的代理律师云南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云提出三点上诉理由:章某某的诉讼主体不合格;赔偿损失和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

  经过认真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章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赔偿损失上的认定是合法的,没有不当之处,但在判决“赔礼道歉”上有欠妥之处。

  中院认为,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是无恶意的,且章某某的此次伤情系轻微伤并未产生严重后果,而且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已向章某某表示了歉意,故可不再作判决。一审法院判令黄某在春城晚报上公开道歉的判决不妥,并已超出了章某某诉讼请求的范围,属于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应予撤销。

  据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由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3396.28元”;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三项:“由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在报纸上就其侵权行为向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其它诉请不予支持”;驳回被上诉人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二审判决后,黄某表示虽然二审判决仍然要她赔偿损失,但不用登报赔礼道歉了,对此判决她已经很满意了,“我们赢回了一点,相信这个终审判决是公正的”。(完)(雷晴)(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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