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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生活”是公民和社会的理性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0:06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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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外透露,经过对上个月举行的北京市新交法立法听证会的总结,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建议是,机动车撞人不再无条件负全责,而是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见《深圳商报》10月10日报道)

  看到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我想,不少公众肯定会感到由衷的高兴。因为通过讨论和听证,我们有可能得到一个尽可能完善的良法,而只有良法才能得到公众的遵守,才能取得法律效益最大化。

  关于“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最后的修改建议,能给我们众多的启示。我们知道,要让公众真正地遵守法律,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其次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法律对公众来说,不应该是一种奴役,而应该是一种保护,法律应该反对一切摧残人性的行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感是基于法律的正义性、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法律不是存在于人之外的异化物,不是惩罚规则的聚合体,它是每个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这体现在人们依据法律来安排和设计自己的生活,以保障自己获得最大的幸福,并且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生活的幸福。换句话说,“依法生活”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有关“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争论就是法律已经成为我们生活方式的折射。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公众关于“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争论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这是良法制定的精神源泉。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随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而逐步养成,植根在人们心中,统率着人们的法律生活和法律行为。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特别是执法、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

  社会要法治,首先要有善法和良法,要有反映公平、正义,维护民主的法律。这种争论是公民对秩序的渴望。从本质上说,这种渴望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的渴望,是追求善法、良法,也是形成法律至上、法律崇拜的必然要求。

  公众关于“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争论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积极参与的表现。说明公众不再把法治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也不再把法治仅仅看成是法院的工作,而是把法治看成建设自己美好生活的事业。法治已经溶入个人的生活之中,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畏惧之剑,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规则。同时经过讨论、听证的法律,能让公众对法律的畏惧服从转变为自觉遵守,从公众的被动受治转变为积极参与。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法治已成为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与个人是一种互相融合的关系,在这种状况下,我们有理由期待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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