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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湖南新《消法》将“知假打假”进行到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0:09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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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王海,曾经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打假运动,可惜好景不长,一些地方法院先后以王海购假打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为由,判其败诉。不过,令人欣喜的,王海的“知假打假”行为很快将“师出有名”。据10月12日《潇湘晨报》报道,湖南省政府已经制定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知假打假”者也是消费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据悉,该法规有望在年底正式出台。

  王海打假成功,依靠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而地方法院之所以判王海败诉,依靠的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于是,他们认定王海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其“知假打假”的维权方式与法无依。

  如果单纯依据法律条文,法院似乎可以理直气壮。但我闹不明白的是,按照法律,我花了钱,买了商品,有了交易过程,还必须是“为了生活消费”才可以维权?这样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门槛未免不合常理吧?我承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没有规定消费者可以“知假打假”,但是,没有规定的维权方式就都不合理吗?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善得让人找不出“空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如此,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对消费者的维权方式考虑得面面俱到,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这部法律同样会像《宪法》一样,与时俱进,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作为地方法院,当然也应该与时俱进,作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解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而“职业打假”无疑是就是法律应该面对的一个新问题。

  其实不难想象,“职业打假者”为什么会出现并且能一打就准?这说明我们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还缺乏完善的诚信机制,市场上有“假”可打。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工商管理部门的力量打击假冒伪劣显然不太现实,许多维权意识淡漠的群众成为受害者自然无可避免。“职业打假者”就是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一度成了经营者的“眼中钉”。“职业打假者”的出现,不仅弥补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漏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营者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交易的公平、公证、诚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符合消费者的意愿,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法制精神。笔者希望,通过这次立法,会使更多的“职业打假者”勇敢地行动起来,掀起新一轮全民打假运动,让市场上所有的“李鬼”都无处藏身。等到“职业打假者”再也打不到“假”的时候,也就证明我们的市场诚信机制完全建立了。到那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放心购物,“职业打假者”自然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稿源:红网)(作者:刘克军)(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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