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按套内面积售房”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0:13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商铺、写字楼、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的预售,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按套计价是市场常见销售形式,一般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多层房一般为10%左右,小高层一般为15%左右,高层一般为20%左右);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市场鲜见;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则为政府所提倡。在此,谨对“按套内建筑面积”的购房方式作一简介。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个部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正朝)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