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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判应予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3:16 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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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10月1日开始施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做出23条规定。《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向其认为违法侵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认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

  在下列情况中,法院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错误逮捕无罪人员,因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改判无罪的,违法查封、扣押财产造成损失的,刑讯逼供造成公民受伤甚至死亡的;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的。

  (高远 王骞)

  《华东新闻》 (2004年10月1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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