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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知假买假”应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14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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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看到这条消息,王海一定会笑得很开心:

  据长沙的《东方新报》报道,《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送审稿)对“消费者”进行了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而在原来的条例中,“消费者”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内容定义的:“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新条例只删除了“为生活需要”几个字。但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如果该条例获得通过,它意味着湖南把知假买假行为列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样,一批新的王海将在湖南涌现。

  打假成为一种职业,始自王海。而王海之所以能出现,最终又消失,原因之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1994年,修订后的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也就是所谓的“双倍罚款”的法律根据,也是王海这类职业打假人诞生的基础。

  王海现象刚出现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王海。直到王海攻城略地,迅速成名,并在全国带出一个新职业的时候,质疑的声音才逐步强大起来。于是,消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大家重新解读,王海的打假之路也就到了尽头。1998年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人级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王海第一次发现,法律的大门对他关闭了。此后,上海等地的地方条例,也明确规定,不保护“知假买假”。

  应该说,如果消法不修改,法院判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索赔败诉是适当的。而王海这种打假方式,也确有以欺诈对付欺诈的成份,在某些方面与全社会倡导的道德观念不符。但是,如果要我在法理、道德与王海之间进行选择,我宁愿选择王海,虽然我知道,这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从王海在天津败诉至今,已经有6年时间,职业打假人消失了,所谓的法理和道德得到了维护。但是,没有了王海们的市场,是否真的像某些法学教授们所说的,市场经济的秩序得到了维护呢?我只看到,消费者在消费中面临的风险更大了。王海打假,买的不过是假钢笔、假电器之类的东西,到了如今,毒大米、毒腐竹、毒油,可谓花样翻新。消费者付出的代价也不断升级,从花冤枉钱到付出自己的生命;从付出一条命,到一次付出几十条生命。

  面对日益嚣张的制假和售假现象,仅靠工商、质监等少数几个部门的力量,显然是杯水车薪。况且,有时候打假者也可能被制假者所收买。在这种情况下,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催生职业打假人队伍,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这很可能是打开“制假售假”死结的办法之一。

  因此,在为湖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感到兴奋的同时,我还热切地盼望着尽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进行修订。

  (欢迎读者参与本报谈话空间版的相关讨论)

  作者: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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