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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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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曲哲涵报道:中国保监会日前正式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据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在募集环节,《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了规定;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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